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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复议送达执行规则

海南省行政复议送达执行规则
 (琼府[2001]26号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文书送达是指行政复议机构按法定方式将行政复议文书送交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行为。
  第三条 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应当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条 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以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该法人或者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发文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行政复议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五条 受送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将行政复议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六条 邮寄送达行政复议文书的,应当使用挂号,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需代为送达的,可以委托其他行政复议机关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机关、单位收到行政复议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将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或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通知书等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均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和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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