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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

  (三)决定通知证人和与案件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听证;
  (四)决定证人作证,以及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五)决定听证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九条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其他事务工作。
  第十条 首席听证员、听证员或者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申请人、被申请人是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首席听证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首席听证员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首席听证员、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
  (四)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
  (二)遵守听证纪律;
  (三)如实回答首席听证员、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举证;
  (四)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三条 在听证过程中,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
  (二)同申请人进行质证。
  第十四条 被申请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
  (二)遵守听证纪律;
  (三)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
  (四)承担举证责任;
  (五)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五条 举行听证应当由行政复议机构部门负责人确定,并将首席听证员、听证员、书记员名单、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在听证会举行前5日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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