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
(琼府[2001]26号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举行听证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前举行。
行政复议案件经过听证,事实仍不清楚,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第三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前款所称其他听证参加人是指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需要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参加人。
第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在听证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律地位平等。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实行回避制度,保障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陈述、辩论和质证的权利。
第六条 听证可以依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听证。
第七条 听证活动由首席听证员主持进行。
听证员由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2至6人担任。行政复议机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举行听证前指定其中1人为首席听证员。
第八条 首席听证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指定书记员按时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二)向听证参加人询问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