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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复议收案立案规则

  (一)虽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但不属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不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诉;当事人坚持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三)对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奖惩、任免决定等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第五条 行政复议立案人员自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呈报表,填写承办意见,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批;该部门负责人审批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二)对于行政复议申请手续不齐全或者证据材料不足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当事人拒绝补充、不在限期内补充或者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达不到立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取回申请材料;当事人不愿取回仍坚持行政复议的,视为未申请;
  (三)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第六条 已立案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立案人员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者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答复或者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者其他有关材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办理。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答复书等文书在途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七条 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答复书应当全面、客观地阐述其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并对申请人的请求表明态度。
  第八条 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包括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提交依据必须全面、完整。
  第九条 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十条 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包括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证据来源和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其他对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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