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政复议收案立案规则
(琼府[2001]26号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保证正确、及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立案人员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进行登记,并作如下审查或者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六条所规定的收案范围。对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被申请人是否行政机关或者由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三)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是否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具体行政行为交待诉权不明确或者错误的,自送达之日起到当事人知道之日时效中断。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需有明确的请求,并持有被申请复议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决、通知)等材料;对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制作、不送达法定文书的,管理相对人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并符合其他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应予受理。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法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权限、能力是否合法。
(六)申请人是否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法院已依法受理的,不予受理。
(七)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提出审查申请的,予以受理或者转送。
(八)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当审查申请书载明的关于行政赔偿的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四条 行政复议立案人员对不属本机关受案范围或者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