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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工本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
 工本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1]2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工本费收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十日
       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工本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暂住IC卡工本费按照空白卡加发行费核定。
  第三条 暂住IC卡工本费由暂住地公安部门负责收取。
  第四条 各地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IC卡工本费应于当日内缴入省公安部门的“行政性收费收入户”,不得截留、挪用、坐支。
  第五条 暂住IC卡工本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公安部门应将各地公安部门上缴的暂住IC卡工本费按月足额上缴省级国库。
  第六条 省财政部门应将暂住IC卡工本费全额拨付省公安部门,再由省公安部门划拨给暂住IC卡制作单位指定的帐户。
  第七条 为确保暂住IC卡工本费资金专款专用,省财政、公安部门与IC卡制作单位就资金返还及开户等问题再另行商定,报省政府备案。
  第八条 各地公安部门收取暂住IC卡工本费时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核定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其收费票据先由省公安部门向省票据监管中心统一领取,再由各市、县、自治县公安向省公安部门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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