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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医疗器械、药品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停止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医疗器械、
 药品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2001]2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确保医疗和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令)和《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的规定及省级机构改革后职能变化情况,现就医疗器械、药品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审批(发证)机关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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