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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对于在省、市财政转移支付后仍难以按这次调整后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市、县(区),要坚决取消各地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确保国家工资政策的落实,取消的津补贴项目要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备案。其他市、县(区)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四)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抓紧对调资方案的审批和资金筹措工作,尽快将这次中央的增资政策兑现到广大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手中,具体贯彻执行情况应及时向省人事厅、财政厅反馈。
  (五)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对企业离休干部和企业“5·12”退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的发放工作,与机关、事业单位同步进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五日
  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略)

附表    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学徒期、

           熟练期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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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学徒期、熟练期 │         转正定级工资       ┃
┃标 ├───┬────┼──────┬──────┬──────┬─┨
┃ 准│   │待遇(机│高中肄业以下│ 大专毕业 │大学本科毕业│ ┃
┃  │年限 │关含奖金├───┬──┼───┬──┼───┬──┤津┃
┃工种│   │,事业含│等级 │标准│等级 │标准│等级 │标准│贴┃
┃  │   │津贴) │   │  │   │  │   │  │ ┃
┠──┼───┼────┼───┼──┼───┼──┼───┼──┼─┨
┃技术│第一年│360   │初级工│280 │初级工│293 │初级工│306 │见┃
┃工人├───┼────┤一档 │  │二档 │  │三档 │  │津┃
┃  │第二年│375   │   │  │   │  │   │  │贴┃
┠──┼───┼────┼───┼──┼───┼──┼───┼──┤标┃
┃普通│半年 │360   │普通工│268 │普通工│280 │普通工│292 │准┃
┃工人│   │    │一档 │  │二档 │  │三档 │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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