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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由各设区的市和省直主管部门决定。
  二、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工资和离退休费开支渠道解决。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由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解决;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个别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酌情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参照机关事业工改的企业化管理单位,根据单位承受能力和效益情况确定,如要参照执行,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对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凡在职工作人员按调整档案工资后的基数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由机关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按增资规定缴费的,此次增加的离退休费由单位自行解决;企业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以及“5·12”退休干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保机构负责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平稳进行,切实把好事办好。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政〔1999〕文174号),在工资政策的执行和工资发放顺序上,要保证国家出台的工资政策及时足额兑现,今后不再新欠中央出台的工资和离退休费。
  (二)凡有拖欠中央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市、县(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包括要用省、市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解决拖欠问题。其中,对2000年以来出现拖欠未补发到位的市、县(区),这次中央出台的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政策推迟执行,待全部补发到位后,再执行这次中央的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报省人事厅、财政厅核准;对1999年前历年存在拖欠的市、县(区),须于2002年底前全部补发到位,具体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定向补发计划,并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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