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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行乡镇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福建省推行乡镇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委办〔2001〕13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推行乡镇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3月20日
 
           福建省推行乡镇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乡镇政务公开,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切实规范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乡镇政务公开既包括本级政府机关的政务公开,也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设在乡镇的基层站所的政务、事务公开。
  乡镇政务公开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容易出现不公平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应当公开。其中,重点是财务公开。
  政务公开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和乡镇机关效能建设紧密结合,做到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时间、公开形式规范,监督机制健全,群众满意。
  第四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公开。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政务公开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二)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
  (三)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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