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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二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三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确保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四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五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七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九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五十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五十一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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