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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政发〔2001〕2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1年4月起施行。1989年10月11日颁发、1994年1月5日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办〔1994〕4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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