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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1〕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讨论、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
         (省经贸委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程序,确保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申报实施关闭破产的条件和方式
  (一)企业申报实施关闭破产应具有的基本条件
  1.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
  2.资源枯竭的矿山企业。
  3.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五小”企业。
  (二)企业实施关闭破产采取的方式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目前企业实施关闭破产主要有三种方式:
  1.经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按照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2.中央所属和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资源枯竭的矿山,经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按照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和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3.非政策性破产企业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受理,依据《破产法》或《民事诉讼法》实施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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