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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对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对省政府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1〕13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0年,省政府各部门开展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的重点是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取得了初步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审批(含审核、核准、备案,下同)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1989年1月以后发布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皖政、政办、皖政办文件和经省政府同意由部门发布的文件,下同)中的行政审批事项。
  2、1989年1月以前发布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目前仍在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清理原则
  1、以上位法为依据的原则。凡予以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作为依据,无上述依据的应予取消或修改。
  2、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原则。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悖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予取消或修改。
  3、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原则。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清理中要充分考虑与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机制接轨,不符合要求的,应予取消或修改。
  4、符合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原则。行政审批事项是否保留要看是否适应机构改革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凡不符合的,应予取消或修改。
  三、清理步骤和时间要求
  1、各有关单位(见附件1)对清理范围内涉及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自查。按统一格式填写“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自查表”(附件2,本表可以复印),加盖本单位印章,于4月1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2、在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清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3、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自查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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