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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2)复核。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目标管理单位的自查报告,要及时组织复核,在1个月内报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
  (3)审定。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根据督查考核情况进行审定。当年7月向省政府全体会议通报年中考核结果,次年2月向全省通报全年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
  3、考核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如发现自查报告与事实有出入的,责成呈报单位作出解释;对弄虚作假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奖惩
  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按目标管理单位考核得分多少,分别对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排序,并对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如实表述。根据考核结果,对目标管理单位实施奖惩。
  1、对年度考核得分位居前5名的市政府和位居前10名的省直单位,省政府予以表彰;连续三年取得以上位次的单位,省政府给予记集体二等功1次;对其中成绩特别优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且三年都在该单位连续任职的,省政府给予记二等功1次。
  2、除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和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对考核得分位居后3名的市政府和后5名的省直单位,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对连续三年考核得分位居后3名的市政府和后5名的省直目标管理单位,省政府将根据情况,给予责任人适当处理。
  3、对在全国同行业中位次上升或受到表彰的,予以表彰;对在全国位次后退或受到批评的,予以批评。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4、对于发生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并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发生安全生产特大事故和没有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实行责任追究。对政风建设被评为不满意的,一律取消表彰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本通知印发15日内,请各市政府将本市2001年度工作目标报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复核,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依据皖政〔2001〕11号《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2001年主要工作任务的通知》和皖政〔2001〕1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将本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和有关指标报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各市政府的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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