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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选定中标人。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招标组织者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应当成立招标机构。招标机构中应有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招标机构负责招标活动具体实施、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和定标意见。
  第二十七条 招标组织者应制作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招标须知、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的条件及协议条款。招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商业用房及管理用房、物业维修基金、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情况、园林绿化状况、社区文化娱乐设施等。
  (二)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三)投标书编制的方式及依据。
  (四)投标人的资质和条件。
  (五)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查验物业的时间、地点。
  (六)送达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七)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参加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物业管理处机构设立方案、运作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方案。
  (三)管理服务用房及其他物资装备配置方案。
  (四)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五)管理服务分项标准、服务承诺与具体的实施措施。
  (六)社区文化服务方案。
  (七)管理服务模式设想。
  (八)物业维修养护计划和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 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对同一物业承担过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中标权。
  前款物业管理公司有二家以上的,最后承担管理服务的一家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四章 物业的管理与维护

  第三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委托给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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