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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实行年度工作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内容: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
  (二)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
  (三)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安全防范。
  (五)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及其场地的维修养护。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业主、使用人需要特约服务的,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是:
  (一)独立经营,拒绝不合理摊派。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取酬金。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业主公约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是: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物业管理制度。
  (三)定期公布财务帐目。
  (四)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
  (一)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的。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物业已交付使用,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
  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活动的,应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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