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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2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市长 林树森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
  (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 业主的主要权利是: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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