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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10、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机制,确保老年人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在城镇,要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的通知》(闽政〔1999〕15号),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持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对于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和个人负担医疗费比例上给予适当照顾,同时发展各种类型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互助,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继续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财政部门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资金投入。
  在农村,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和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为内容的“五保”供养制度,倡导村民互助。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多种社会养老的路子。
  老年人有受赡养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倡导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并征得老年人同意,由基层组织和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履行。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住房、财产、继承、遗赠等合法权益。重视和解决好老年妇女问题。
  11、认真贯彻实施《老年法》规定的老年人“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和职工,应享受政策性福利待遇;企业应尽力提高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的福利待遇。在农村,继续推行我省行之有效的“老农民享受养老金和固定生活补助”的办法,以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
  要创造条件建立养老创收基地。在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应拨出部分土地、山林、果园、水面、荒坡、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或建立创收项目,收益用于老年人养老及解决老年人其他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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