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配套政策。试点地区在税费改革过程中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要稳定基层计生队伍,保证必要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原则上要予以保留。
(八)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保证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农村稳定与发展的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改革的成功与否,关键在县(市、区),县(市、区)委书记是这次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长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相关部门在改革中要从大局出发,服务改革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7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改革方案,不得借改革之机出台任何新的收费项目,不得搭车收费。在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同时,省、市对县(市、区)要派出督查组,县(市、区)对乡镇要派出巡视组,乡镇对村要派出指导组。通过建立三级督查网络,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对有令不行、巧立名目、以权谋私、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或因作风粗暴、工作失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处理。
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安排
按照中央农村税费改革总体部署,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2000年12月--2001年3月):(1)召开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央7号文件及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动员部署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发动工作;(2)制定《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并上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步(2001年3--5月):(1)抓紧省级对县级财政的双向测算。在此基础上,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省试点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各设区市要将经审核后的所属试点县(市、区)实际方案,于4月底前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下达后,各试点县(市、区)要在5月底前落实到各乡镇和村。(2)制定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3)培训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人员。
第三步(2001年6月--12月):首批试点县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全面推开,各级督查人员深入基层,督促检查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及各项配套措施的落实,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协助当地党委、政府给予解决。
第四步(2001年底--2002年初):总结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经验,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在全省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各地要在省规定的分步实施时间内,结合本地情况,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加强指导,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本方案适用于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试点县(市、区)。其它尚未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税费政策和中央、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稳定并降低农民的现有负担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