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现行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今后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项目。对确需保留的少量涉农收费项目,须上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审核收费范围和标准,并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从县到乡镇、村、村民小组都要张贴公告,做到家喻户晓,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公开监督。
2、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各地对承担有偿服务事务的乡镇有关站、所,应将不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项目报省物价等部门批准后,及时转为经营性收费,严格按照经营性收费的管理要求,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内据实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收费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不得将一些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
3、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村用电乱收费、报刊乱摊派、各种要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等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对其它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也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要坚决取消中小学校代办保险等各种代收费。禁止利用农村电网改造之机搭车收费,农村中生产用电严格实行计量收费,逐步实行城乡同网同价。报刊订阅要严格执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向农村和农民摊派报刊征订的通知》(闽委办〔2000〕88号)文件有关规定,坚持自愿原则,禁止向基层搞摊派,乡村两级报刊经费实行总量控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户籍管理、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4、落实有关责任制。继续执行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负责制,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制度,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继续搞“三乱”和擅自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五)完善县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村之间的分配关系。各地应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相应赋予乡镇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同时,要完善县、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镇)村之间的分配关系。严禁无偿平调、挪用乡镇及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留归乡镇。要加强乡镇及村级财务建设,培训财务人员,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六)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乡村不良债务。乡村债务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解决起来需要一个过程。这个问题不是农村税费改革带来的,原则上应与农村税费改革分开处理。要根据乡村债务的性质和构成,区别情况,分类处理,逐步化解。该剥离的剥离,该清偿的清偿,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产生新的不良债务。具体办法必须严格按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0〕175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