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税的具体计税常年产量、税率、计税价格和依率计征税额,经设区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要分类测算到乡、并落实到农户或其他农业税纳税单位和个人。
农业税减免政策基本维持不变。农业税具体征收管理按新制定的《福建省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根据中央7号文件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能重复交叉征收,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或者征收农业税,或者征收农业特产税,严禁两税重复征收。对部分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税,合并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适当降低部分农业特产税税率。
农业特产税的税目、税率、征收环节、征管办法及减免政策按新制定的《福建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等三项费用,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附加比例最高均不得超过其正税的20%。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统一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也可以委托粮食、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在收购农副产品时代扣代缴。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必须全额用于村级的三项费用,严禁任何组织或单位进行截留、平调和挪用。
各县(市、区)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由设区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八)建立健全村级“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农村税费改革后,村民委员会提议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不再固定向农民筹集,实行“一事一议”。村内“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每年每人的筹资额控制在199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8%以内,筹劳数控制在5个工日以内,任何地方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两工”分步取消的地方原则上不实行筹劳。各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事业发展需要以及农民承受能力,在上限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属于农民筹资筹劳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于年初提出具体预算,经村民大会民主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个别村委会“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如果确需突破标准,必须经过全体村民同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试点地区要加强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
(九)采取有效措施均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负担。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民,是否收取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村内公益事业,由试点县人民政府确定。如要收取,必须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收取数量不能超过原乡统筹费和新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项目,确保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