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取消屠宰税。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屠宰税。
(四)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为了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税费改革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简称“两工”)。根据我省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建设任务重等实际情况,决定试点地区从试点年度起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有条件的地方,可一步到位,即从试点年度起取消“两工”。实际逐步取消“两工”的地方,应本着适当减轻的原则保留部分“两工”,“两工”使用量由试点县人民政府确定。“两工”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的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
1、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即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对耕地增加、征占土地、自然灾害等增减耕地,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农业税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各级政府必须负责做好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核实工作,由农业部门牵头,土地、财政、统计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核实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耕地增加、征占、自然灾害等增减耕地进行科学合理的核实和调整,切实解决“有税无地”或“有地无税”问题。农业税计税土地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对农民承包土地被非法征占问题,各级政府和土地部门应依法进行清理和处理。
2、调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折算成稻谷数)为基础,并根据土地级差、农民负担能力、毗邻地区的负担平衡等因素,由县级征收机关对乡村的平均产量进行适当调整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具体确定村和户的常年产量,必须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过去村里有统计数据的,可以经群众认可作为依据;过去村里没有统计数据的,要由农民参加评定,评定结果要张榜公布,让大多数群众认可。可采取以村为单位测算出一个平均数,以此为参照,再对农户进行评估和调整。
3、合理确定农业税税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我省地域条件的差异和农业生产条件的差别,我省农业税税率继续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最高不超过7%。
4、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农业税计税价格,折征代金的,以县为单位按2000年早稻市场价格确定,一定五年,如遇市场价格跌幅较大,再予以调整。以实物交纳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按当年当地粮食市场价(或保护价)与粮食部门进行结算。
5、农业税及附加征收方式。农业税保持粮食计算单位。根据我省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精神,农村税费改革后,我省农业税及附加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折征代金制。折征代金后,如果纳税人以代金方式缴纳有困难的,也可以实物方式履行纳税义务。为方便农民缴税,简化征收手续,征实地区税款结算采取“实物缴纳,货币结算”的方式,纳税额多少以货币衡量。在国家收购粮食品种范围内,农民缴纳实物不受品种限制。对农民缴纳的税款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履行好代征义务,农业发展银行要发放相应的贷款,以保证与征收机关及时结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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