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税费政策和中央、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稳定并降低农民的现有负担水平。同时,也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尽快进行调查研究,精心测算,摸清情况,科学地制定农村税费改革方案,为下一步全省全面推行作好充分的准备。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责任十分重大。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真正做到既有效地减轻农民负担,又基本保证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既顺利推行税费改革,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成功,让广大农民满意,让基层干部满意,让党中央、国务院满意。
附件:《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1年4月4日
附件: 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以及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长期稳定,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总体部署,统筹安排,稳步推进;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兼顾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实行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乡镇机构和教育体制改革,完善乡镇财政体制,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循环;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资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取消现行按农民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统筹费(即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乡镇五项统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取消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