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在我省部分地区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通知
(闽委发〔2001〕4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确定福州市的福清市、罗源县,厦门市的杏林区,漳州市的东山县、平和县,泉州市的永春县,莆田市的涵江区,龙岩市的武平县,三明市的永安市、沙县,南平市的松溪县、建阳市,宁德市的福鼎市、古田县等14个县(市、区)作为首批试点地区,从2001年开始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当前,农村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特别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负担过重、税费收取不规范的问题尤为突出。有些地方和部门不顾国家三令五申,随意向农民伸手,面向农民的各种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多、数额大;有些地方虚报农民人均纯收入,超标准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有些地方违反国家税收政策,按人头或田亩平摊征收农业特产税及屠宰税;有些地方各种名目的达标升级活动屡禁不止,所需资金最后大多摊派到农民身上;有些地方基层干部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向农民收钱收物,酿成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等。这些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加重了农民负担,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农民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因此,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已成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加快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作出的重大决策。农村税费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继土地改革、家庭承包经营之后农村的第三次重大改革。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是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项治本之策,有利于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有利于促进乡镇精简机构,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改善干群关系。可以说,农村税费改革代表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影响深远的大事,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也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农村税费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税费改革。
二、全面准确把握改革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