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乡各级行政编制的精简比例,杭州、宁波、温洲市为18%,其他市和县(市)为20%,乡镇为23%。在省核定的各级总精简比例的范围内,各县(市)的具体精简比例由市确定,各乡镇的具体精简比例由县(市)确定,但市县乡三级编制不能混用。同级党委、政府与人大、政协以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机关之间的精简力度要适当,个体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人员编制,分别按市、县(市)编制总数的3%、2%、1.5%的比例上划后,按同级机关的比例精简。基层工商所、税务所、物价所的编制也要作适当精简。国家级和省级各类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的编制由各市在总编制内统筹解决。
乡镇事业编制总的精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公安、司法部门,总的要求是,精简机关编制,充实一线和基层的力量;先减后增,该减的要先核减,该增的下一级再增加。以这次改革为契机,优化干部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公安部门先按5%的比例精简,司法部门与同级政府机关同比例精简。认真清理各地的自定编制。法院、检察院机关的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其编制精简比例待中央下达文件后再定。
(二)人员分流
按照“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的基本要求,各地可参照省级机构改革有关人员分流的政策措施,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人员分流的途径和办法。离岗退养、辞职、提前退休的条件和优惠待遇可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市)领导成员的离岗退养条件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分流工作从各地实施时计算,3年左右完成。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人员分流工作,3年内分流人员未找到工作的,其工资由财政予以保障。被清退的各类临时人员,可根据其工作年限,由地方财政发给一定数量的安置费。分流到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公务员转入企业工作的,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机关工作符合一定年限的人员,在退休时按机关社会保险的办法予以补偿。具体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执行。
(三)领导职数
市和县级领导班子职数按省委〔1997〕23号和省委〔1997〕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乡镇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3名(含交叉兼职的乡镇长);乡镇人大主席应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5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设专职副主席1名;乡镇政府设乡镇长1名,副乡镇长2-4名。除上级下派干部挂职锻炼外,市和县级党委、政府不再配备助理;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一般由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可由副秘书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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