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
清理整顿现有行政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范围和程序,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凡现有多支执法队伍的部门,原则上要归并为一支执法队伍;鼓励和支持市、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综合设置精干、统一的执法队伍,实行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制度。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不得组建新的执法队伍。
4.精简机构
按照中发〔1999〕2号文件精神,大城市政府工作部门精简为40个左右,中等城市30个左右,小城市22个左右;较大的县政府工作部门精简为22个左右,中等县18个左右,小县14个左右。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机构数必须控制在中央提出的限额以内。
(1)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杭州、宁波市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接受省局的业务领导。地方税务部门的设置形式继续按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环境保护部门领导体制改为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管理为主。
(2)不再设置工业经济部门和行政性公司,其政府行政与行业管理职能并入经贸部门。
(3)综合设置城建、文化、农口等方面的机构,避免多头管理、交叉扯皮。适当归并农口机构,有条件的市、县(市)可以设一个综合性的农业农村工作部门;适当归并城建口机构,中小城市原则上设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部门,同时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职能;文化口机构除杭州、宁波、温州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归并外,其他市、县(市)原则上设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部门,同时承担新闻出版管理职能。
(4)民族宗教事务机构除杭州、宁波、温州市外,其他市、县(市)民族宗教事务机构可与党委统战部门合署办公,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除少数县(市)外,侨务、台湾事务、民族宗教事务机构均可与统战部门合署办公,对外保留牌子。
(5)法制办公室除杭州、宁波、温州市外,其他市、县(市)也可将法制办职能并入政府办公室,对外保留牌子。
(6)物价、粮食机构可作为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内设机构,对外保留牌子。
(7)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置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通盘考虑。
市辖区政府机构的设置,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由市研究决定。
市、县级政府的职能机构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为政府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直接向政府负责,其上不再设置管理层次。市、县级政府一般不设置部门管理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实体办事机构。个别需设置的,随方案报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