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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参照省委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能,进一步理顺党委部门之间、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群众团体之间的职能关系。党委部门的整体结构保持稳定。撤销或调整与政府部门职能交叉、重复设置的机构。确需党委、政府共同承担的职能,采取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办法解决。原则上不再设置部门管理机构,有关职能可并入相关部门,少数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保留名称、使用印章;确需设置部门管理机构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尽量减少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设置,有关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党委工作机构(含纪委机关),市级设置不超过9个,县(市)设置不超过8个。现低于以上机构数的不再增加。市辖区党委工作机构的设置,由市研究决定。
  党委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设置,要根据职能的调整变化,撤销与当前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机构,合并分工过细、职能交叉重复的机构。
  市级党委工作机构一般称部、委、办,均为处级。其内设机构称科、室,均为科级。县级党委工作机构称部、委、办,均为科级,其内设机构称股、室。杭州、宁波市党委工作机构的规格、名称,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县(市)政府机构改革
  1.转变职能
  继续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压缩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结合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改革,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并在人、财、物方面彻底脱钩。
  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和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将应由社会自我管理和调节的社会事务,转给社会中介组织。
  2.理顺关系
  理顺市县乡的事权关系。城市规划、经济综合、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事务,以市管理为主;教、科、文、卫及社会服务事务,要充分发挥市辖区的作用,逐步做到以区管理为主。市级政府应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不干预县级政府能够自行决定和处理的事务。县级政府要调整县级主管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管理体制,凡能下放给乡镇的,要坚决下放,以完善乡镇政府功能。实行乡镇与县级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尽量以乡镇管理为主;对垂直管理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乡镇要加强对其监督。
  理顺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机构管理为主”的原则,将相同和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几个部门参与的,要明确分工,分清职责,确定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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