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用于连续加工成成品(或者半成品)的,其计税依据为折算的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具体折算办法由县级征收机关制定。
四、农业特产税的减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征农业特产税:
1.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在试验期间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
2.在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地、场垣隙地和规定标准内的自留地上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纳税人申请,经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特产税:
1.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及其他地区的特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2.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的当年起,准予免税1年至3年。
(三)对于以核定收入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将实际收入同核定收入进行比较,得出歉收成数。纳税人可依照下列规定提出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特产税的申请,经乡(镇)征收机关审核后,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
1.歉收五成以上的全免;
2.歉收三成以上不至五成的减征50%;
3.歉收不到三成的不予减征。
(四)县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应当从当年农业特产税依率计征税额及附加中提取7%的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掌握,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特困户等纳税困难农户的农业特产税减免;提取5%的农业特产税灾减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掌握,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自然灾害的农业特产税减免。
农业特产税的附加,随农业特产税的减免作相应的减免。
五、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
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征收机关征收税款及其附加,应当给纳税人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征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的凭证。县级农税征收机关可按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5%提取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具体农业特产品的收获或出售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征收机关核定征收农业特产税。核定征税的具体办法,由县级征收机关规定。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征收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