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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43号 2001年4月1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三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境内非农业税计税面积上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园艺收入,包括毛茶、水果(含干果)、蚕茧、花卉、食用菌等收入;
  (二)水产品收入,包括海水、淡水及滩涂养殖与捕捞和水生植物的收入;
  (三)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含竹笋)的收入;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对零星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果树、茶叶等集中种植的农业特产品收入,经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也可以折算征收农业税。
  二、农业特产税的税目、税率
  农业特产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文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除国家统一规定外,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确定。
  农业特产税征收附加,按农业特产税的20%执行,随同农业特产税一并征收。经济条件好、村级开支有保障的县(市),经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也可以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对国有农市场、政法系统的农场以及有农业特产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团体等单位,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
  三、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
  (一)农业特产品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二)纳税人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其计税依据为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由纳税人申报或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产量(或者评定产量)和略低于市场价格计算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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