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市)对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几种形式
(一)县级统筹教师工资。县以下九年制义务教育编制内的中小学教师,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经费上划到县级财政统一管理,由县财政核定给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包干使用。以后编制内增人增资由县财政按规定核拨,编制外增人增资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解决。县级统筹教师工资后,对乡镇的正常开支要从体制上予以保障,并使乡镇财政有一定的财力增长机制。
(二)实行分税制,县与乡镇间适当调节。在明确划分县乡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县乡的支出范围,按税种划分各自的预算收入。在按统一规定划分收入和支出后,对县与乡镇以及乡镇之间财力的横向和纵向不平衡,要通过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来解决,保证县与乡镇两级政府的正常支出需要,逐步达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三)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核定乡镇财政收支基数,对乡镇以后年度超收部分实行超收分成。乡镇财政以收定支,自求平衡。
四、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
(一)收入基数:以上一年度或前几年列入乡镇财政收入范围内的收入平均实绩为基础,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收入变化情况,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入基数。乡镇经常性收入原则上全部作为乡镇固定收入,乡镇专项收入各地要尽可能留给乡镇或按一定比例实行县与乡镇分成。除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实行县(市)统筹的地区可以新增农业税收入中划出一部分用于统筹外,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增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收入原则上全部作为乡镇固定收入。乡镇财政可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对困难行政村的补助。
(二)支出基数:根据重新核定的支出范围,以上一年度的实际预算支出数或原定预算支出基数、部门(零基)预算等为基础,考虑农村税费改革后五项事业支出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的变化情况,以及政策性增人增资、精简机构和人员、节减开支等因素,剔除各类不合理以及可以节约的支出后,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支出基数。乡镇财政支出基数应当尽量保证乡镇基本支出需要,使乡镇政府在保证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必要的公用经费支出后,还能有一定能力支持农业、教育和科技的发展,乡镇财政要保持收支平衡。
(三)上交或补助基数:乡镇财政收支基数核定后,对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视乡镇财力情况,各县(市)可适当集中一部分财力,用于对收不抵支乡镇的转移支付;对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乡镇,县(市)要采用定额补助或转移支付等形式给予补助,对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要建立必要的增长机制,以保证其最低支出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