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
完善县(市)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42号 2001年4月1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市)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和完善县(市)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三月)
为了进一步理顺县(市)和乡镇财政的分配关系,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01〕6号)文件精神,现就改革和完善县(市)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
(一)财政与事权相结合。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和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合理划分县(市)与乡镇政府的事项,在明确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财权,将适合乡镇管理的收支下放乡镇管理,真正做到乡镇事乡镇办,乡镇财乡镇理,权责结合。
(二)统筹兼顾,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结合省对市县的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和完善乡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收入的划分上,要最大限度地照顾乡镇财政的利益,保证乡镇有必要的财力,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所需的必要支出。
(三)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县(市)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要力求规范,在一个县(市)内逐步实行统一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收支基数的核定上,要公平合理,允许乡镇间存在合理差距。对乡镇之间的财力差距,要通过转移支付等规范的办法加以调节,做到先富带后富,逐步达到共同富裕。
(四)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在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结构和规模等因素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乡镇,在收入划分和支出基数核定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二、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
(一)收入范围:按国家现行税制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划分列入乡镇财政预算范围内的收入项目。乡镇预算收入包括:属于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工商税收、农业“四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出让收入、其他收入及乡镇基金预算收入等。
(二)支出范围:按事权划分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将乡镇职能机构的支出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列入乡镇预算支出(国家明文规定上划的除外)。乡镇预算支出包括:乡镇政权机构正常运转支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支出,公共设施建设维护支出,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原由乡镇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及乡镇道路修建支出等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支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