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村范围内筹资、筹劳应用于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发展项目。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村级招待费用或其他开支。
六、向农民筹资筹劳应严格履行程序。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需办的项目进行论证和作出预算,于每年年初交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村民会议应由本村过半数村民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人员通过。筹资筹劳决定通过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筹资筹劳的项目及数额,填入省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申报表,连同有关规定的附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七、经村民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的筹资筹劳数额,应由乡镇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分解到户,并予以公布;同时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每年4月底前分发到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
八、向农民筹资分夏秋两季收取。向农民筹劳要在农闲期间使用。
九、村级范围内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和劳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村级应当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乡镇审计后,定期张榜公布,实行村级财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十、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给予相应的减免。
十一、18周岁以下、55周岁以上的男性和18周岁以下、50周岁以上的女性农村居民,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均不承担筹劳任务。对因病、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劳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予以减免。
十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