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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意见
 (苏政办发〔2001〕29号 2001年3月1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01〕6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税费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应通过一事一议向农民筹集资金和劳务。向农民筹资筹劳要按照量力而行、村民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二、向农民筹资实行上限控制。以村为单位全年筹资总额人均不超过20元。苏南等经济发达地区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但人均不得超过25元。村范围内筹资实行公平负担办法,收入高的多负担,收入低的少负担。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收入高的农户可在平均额的3倍内,分别不同收入水平相应多承担一定的筹资。其筹资增加额纳入以村为单位筹资总额,实行总量控制;收入低的农户少承担或不承担筹资。
  三、不承包土地或只承包口粮田的务工经商户和养殖专业户,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向村交纳一定费用,用于村内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建设。交纳费用的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不得超过50元限额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四、向农民筹劳每个劳力全年不得超过5个工日。少数农田水利建设任务重的地方,经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8个工日。向农民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依照苏政办发〔1999〕137号文件规定执行。在3年过渡期内,没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地方,不得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向农民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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