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由政府投资的项目,软件系统单项或批量合同结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合30万元)的,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定为2年。
第七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第二十三条 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省公安厅、信息产业厅、工商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打击盗版软件的专项斗争。
第八章 行业管理和企业认定
第二十四条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对全省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具体办法按国家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科技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软件行业协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能。
第二十七条 2000年由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省内软件企业自2001年起纳入上述年审范围,年审合格后享受国发〔2000〕18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将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额纳入国家有关统计范围,并在信息产品目录中单独列出。
第二十九条 为了推动我省软件产业发展,要定期举办软件技术交流和成果展示,组织开展“江苏省优秀软件产品奖(金慧奖)”评选活动。该专项奖每年评选一次,具体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