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政府支持的共性软件、基础软件开发项目,应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产学研结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者。
第十三条 支持省内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外国企业联合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形成有明显优势的软件产品群。重点支持在江苏软件园中建立省软件和集成电路开发中心,使其在全省起示范作用。
第五章 人才政策
第十四条 发挥江苏教育资源的优势,在现有高等院校中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多层次培养软件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软件学院;鼓励在校学生从事软件开发;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硕士、博士、博士后等高级软件人才及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第十五条 加强成人教育和业余教育中的软件专业教学:积极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开展各种软件技术培训。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要积极推行现代远程教育。在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中,逐步将软件和计算机应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软件园区中,凡是有中级以上软件专业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者,在园区所在地有居住条件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园区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七条 实施全球人才战略,鼓励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江苏创办软件企业,努力营造有利于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的环境。省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高层次软件人员出国进修,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江苏讲学和工作。对在江苏投资软件企业或在软件企业中任职的外籍或台湾地区高中级管理、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公安部门可放宽居留期限,办理多次有效入出境手续。
第十八条 省内软件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因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需要,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需要经常派员往返香港的软件企业,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香港的手续。
第六章 采购政策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化工程或应用系统建设,应优先由中方控股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的系统应使用国产软件和设备,须配置国产安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