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三条 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及法人资本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十五”期间省政府安排一定数额的软件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软件项目、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 省计委、经贸委、科技厅、信息产业厅等有关部门安排的各类科技发展资金应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倾斜,突出重点,提高效益。
第五条 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国内外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对软件产业进行投资。“十五”期间,江苏省高技术风险投资公司、江苏省信息化建设投资公司要将风险资金优先投向省内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同时,通过社会定向募股和吸收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筹措资金。
第六条 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省内软件企业上市融资,对符合发行上市规定条件的,不分所有制性质,支持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程序发行股票。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第三章 税收、出口政策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经过认定并在以后年审合格的省内软件企业,按国发〔2000〕18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收入分配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几在省内注册并交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0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省内软件企业,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第九条 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合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对软件企业到境外开设分支机构,有关部门在设立和办理手续等方面要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十条 省内软件企业出口软件产品按国发〔2000〕18号文件规定,享受出口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一条 重点扶持通过软硬结合方式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中文操作系统、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等系统软件;发展数据库管理、汉字字库、网络管理等支撑软件;开发以信息家电为核心的嵌入式软件和软件集成中间件:扩大电信、电力、医疗、教育等行业应用软件和以PDM、ERP为代表的企业信息化集成软件的产业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