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进预算编制工作,加强预算资金管理
《决定》在省级预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调整、决算以及监督等方面,将《
宪法》和《
预算法》中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具体化,对改进和加强省级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省财政厅要严格按照
《决定》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和改善预算管理工作。省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法》和
《决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各项工作。
(一)省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预算的编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提前编制预算和细化预算。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编制省级预算的要求和省财政部门的具体规定,统一由财务部门编制包含本部门所有财务收支在内的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各部门要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分析本部门上一年度实际收支情况和下一年度收支变动因素,按照类别逐项测算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实事求是地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严禁瞒报收入、虚报支出。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案的基础上编制省级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政府,由省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省级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下达。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八个部门进行2001年部门预算的编制试点工作,已经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01年第二季度起,要着手编制2002年省级预算,预算编制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省政府所有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要在总结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积极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要严格按照省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调剂使用不同预算科目的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使用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由主管部门统一提出调剂使用方案,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如有调减,有关部门要列明调减的原因、项目、数额,经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经过省政府审核确需调减的,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对经省人大批准的预算,省财政厅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确保部门和单位正常用款。省各有关部门也要及时将预算资金拨付到各用款单位,不得随意延压,确保各单位预算能够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