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省管国有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1〕3号 2001年2月1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贸委制定的《河北省省管国有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省管国有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省管国有工业企业改革与发展,建立健全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体现企业经营者的劳动价值,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同时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者的报酬,增加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垄断性行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管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工业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和资产属市但领导班子归省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工厂制企业的厂长。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年薪制是指对经营者通过实施契约化管理,落实经营责任,确定经营者年度报酬的制度。
第六条 实施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应遵循以下原则:年薪水平与企业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紧密挂钩;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规范收入分配;保证不断增强企业发展后劲,避免经营者短期行为;经营者年薪收入与企业员工收入采用不同分配方式;股份分配与现金兑付相结合。
第七条 实施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已改制企业必须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未改制企业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各项制度较为完善;领导班子团结,锐意改革;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品市场稳定;科学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较好的大中型企业;能够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金。
第二章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确定
第八条 经营者施行年薪制前,须由审计部门或中介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