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软件产业园区工作的软件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应届毕业生,适用上述相关政策的规定。
(十六)省科技厅在省科学技术奖励中要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倾斜。
(十七)省教育厅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重点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4至5个软件人才培养基地。当前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要尽快申办设立软件专业硕士、博士培养点。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应当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
(十八)省人事厅在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中,要逐步将软件和计算机应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
省教育厅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和学生的计算机应用知识培训。
(十九)省教育厅、外国专家局、科技厅和信息产业厅应当按照各自的业务范围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到国外或者国内科研单位、企业和高等院校进修,聘请国内外软件专家来河北讲学和工作。
(二十)对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我省创办、领办的软件企业,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科技厅要在资金上给予一定支持。
(二十一)鼓励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攻读软件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拿到国家承认的学位证书的,视其工作安排,由本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对创办或者领办软件企业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5年内可保留其原来的身份不变。
(二十二)高新技术开发区中的高新技术软件企业人员出国或者赴港澳,实行一年内(其中赴港澳人员半年内)一次审批,多次有效。
四、开拓软件市场,保护知识产权
(二十三)鼓励省内企业在省外、境外建立办事机构,广泛开展合资合作,创立我省软件产业的对外窗口。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对此要给予一定支持。
(二十四)推进政府、企业和社会服务信息化建设,拉动全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利用网络技术和数字化技术,实现办公自动化,推进政务信息化;加强企业信息网建设,实现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及管理的信息化,努力开展电子商务;要深入开发各类信息资源,搞好社会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二十五)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在同等性能、价格、质量的条件下,优先由省内企业承担,并采用国产软件系统。
省内各级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二十六)省版权局要积极推动软件著作权的申报登记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计算机软件。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互相配合,严厉打击盗版行为,并配合司法机关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