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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龙头工程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四)鼓励和支持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在农产品主产区建立原料生产基地,允许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在签订合同的基地内直接收购自身加工或出口销售的农产品。需要与农民签订自用粮产销合同的,经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后,可直接到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对于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各级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
  (五)鼓励龙头经济组织建立风险基金。企业可按税后利润的5--10%计提,各级财政的农产品风险基金要给予支持。风险基金主要用于龙头经济组织和基地农户遭受的自然灾害或经营风险补偿。
  (六)对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重点龙头经济组织,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对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国有商业银行对农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有关部门要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经济组织扩大出口。适当降低重点龙头经济组织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并在出口配额、退税方面给予支持。
  (七)鼓励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融资经验,加大股份制改造力度,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已经上市的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应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鼓励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开展对外合资、合作。积极探索建立以重点龙头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资基金,选择有条件的市、县进行建立担保公司的试点。
  (八)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重点龙头经济组织经营所需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各项费用按国家重点项目用地标准低限执行。基地农户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建简易饲养场和农作物晾晒场,未破坏土壤耕作层或轻度破坏易于恢复的,不视为耕地减少。对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免征国家电建资金和城市附加费,对其生产用电要优先安排,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电价计收电费。
  (九)鼓励依托龙头经济组织兴办加工、经销、技术服务等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办加工、经销等龙头企业,引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对于新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照顾,并在财政、信贷资金上积极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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