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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龙头工程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经过大力实施“龙头工程”,“十五”末,全省年销售额亿元以上的龙头经济组织争取达到100家,其中10亿元以上的力争达到20家;省级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年销售额要争取达到150亿元,带动农户200万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率力争达到50%,主要农产品加工率力争达到50%,农户参与度力争达到50%左右。
  三、制定落实优惠政策,加大对重点龙头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
  对于省级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将在基地建设、原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
  (一)调整资金投入方向,改进资金投入方式,集中资金支持省级重点龙头经济组织。省级财政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市场建设资金、重点项目资本金、企业技术发行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年初部门安排预算时都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农业龙型经济特别是龙头经济组织的发展。对重点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协调分工、职责不变、渠道不乱的原则,集中各方面资金,实行重点倾斜。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各记其功。各有关单位要定期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落实情况。
  (二)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重点龙头经济组织,要逐步落实主办银行制度,实行银企联手,连续扶持。要依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对于重点龙头经济组织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对于以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为原料的重点龙头经济组织,有关银行可根据企业生产量大小和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的收购合同,核定所需收购资金,根据授信授权原则,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龙头经济组织可以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
  (三)关于税收优惠。1、对重点龙头经济组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重点龙头经济组织购进免税的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外购农产品加工后销售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所列农业产品范围内的,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3、重点龙头经济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上述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4、重点龙头经济组织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国务院下发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5、对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开发荒山、荒滩、荒地、荒水等“四荒”资源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按国家税法规定免征三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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