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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全省住房资金管理工作实施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省财政厅、省房改办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当地事业单位经费开支的平均水平,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年度核定。中心凭省财政厅费用核定文件将所需管理费用从增值收益中划转同级财政,由同级财政按期拨付,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保值、增值,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须以满足职工个人贷款需要为主,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底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60%,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发放项目贷款。
  六、从2001年3月31日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投资、参股、兴办任何经济实体,不得以购买国债的名义委托各种投资公司进行资金炒作。购买国债,须在保证职工正常支取和职工个人住房贷款需要的前提下,编制购买国债的资金使用计划,报经同级住房委员会批准。购买国债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15%,且必须在国债一级市场上购买并取得合法凭证。当地购买国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组织购买,所购国债的本金和利息全部归各购买单位所有。各地所购买的国债,须按照要求,报省房改办备案,力求将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七、为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财务监督,规范住房资金的银行账户管理,省财政部门和省房改部门要组织一次对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机构的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违规开设和不必要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清理和撤消。予以保留的银行账户和今后需要增开的银行账户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下达银行账户开设确认通知书。
  八、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统计表〉的通知》(建房改[2000]37号)、《转发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晋财会字[1999]90号)规定的报表内容、格式及时间向省财政厅和省房改办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和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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