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强对全省住房资金管理工作实施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1]35号)
吕梁地区行政以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全省住房资金管理工作实施监管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对全省住房资金管理工作实施监管的意见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1年3月)
住房资金管理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住房资金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就加强对全省住房资金管理工作实施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各省辖市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城市要将现有的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改组为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决策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
《条例》赋予的职责。
二、按照同城同一中心的目标,进一步理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撤销原煤炭、铁路、电力、石油等系统内部管理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具体撤并办法由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会同其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归集、统一核算、分账管理、独立运作的管理体制。
三、对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当前,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省房改办应会同省人事厅尽快拟定方案,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省统一发给资格证书,持证方可上岗。今后凡从事住房资金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同时,对拟新任命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建议实行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考聘任,考试合格者由当地有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任免制度考核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