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小城镇建设。全面清理小城镇建设中的建房占地、审批等环节收费,农民建房办理土地审批、建房许可证及规划、设计等手续实行优惠政策;加强对小城镇建设有关收费的监督检查,强化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小城镇建设创造良好氛围。
五、加强对垄断行业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创造优良环境,促进企业公平有序竞争
(十九)对电力、电信、铁路、航空、供水、供气、供热、盐业、有线电视、城市公共交通、民用爆破物资、煤炭运销等垄断经营企业或兼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经营单位,继续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改进价格管理模式,逐步建立成本约束和成本认证机制,约束建设和经营成本上升。
(二十)完善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调整价格听证制度,并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逐步试行调价公示制度。依据《
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垄断行业价格违法行为的惩罚机制,鼓励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二十一)在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电价结构和疏导电价矛盾,规范铁路自备车收费。
(二十二)合理制定有线电视服务收费标准,促进有线电视网络系统向高新技术发展,尽快实现全国联网。鼓励有线电视网利用其宽带优势,积极开拓新的服务领域,为用户提供媒体数据广播、视频点播、准视频点播等多种服务,促进我省知识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六、积极推进教育收费改革,促进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
(二十三)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生及家长的实际承受能力,适时合理调整非义务教育收费标准,提高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重。同时,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有关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和学费减免的各项政策,不使学生因交不起学费而失学。
(二十四)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公办学校,禁止招收“择校生”,不准收取择校费。不准以录取学生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为由,要求学生家长捐款、资助;捐物、资助办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准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不准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超常班、实验班;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业务,学校及其在职人员也一律不准代办。
七、改革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和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