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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审计机关建设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
 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审计机关建设的意见
 (辽政办发〔2001〕1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审计机关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3月25日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审计机关建设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6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审计机关。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时仍保留现行审计体制。少数经济规模小、审计业务相对少、并经市政府同意设置审计派出机构的市辖区,可暂不设立独立的审计机关。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保障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进一步发挥审计机关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二、各市、县(市、区)政府在机构改革中,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的有关要求,对审计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进行必要的调整,配备足够的审计力量,使审计机关的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能与其所承担的审计任务量相适应,保证其履行正常的审计监督职能。
  三、为了更好地发挥各级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解决部分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经费不足、审计技术手段落后、办公条件简陋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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