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和规定。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单位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记录是否完整、真实,管理是否严格。各项设施是否完备、可靠,特别是重点部位的防范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的各种审批、备案及证件是否齐备,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批准手续执行。
(四)各级公安机关对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手续审批是否合法,备案是否完整,购买资格审查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五)对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是否采取了坚决打击和取缔的措施。
四、民用爆炸物品检查工作整改措施
(一)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单位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各项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要限期完善。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器材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三)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国家定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
(四)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和经营。今后凡发生爆炸伤亡事故的国家定点生产、流通企业,必须停产停业,整改后由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验收合格,并报经国家国防科工委审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五)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储存、使用中各种审批、备案及证件不齐的,要限期补齐,对不按有关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和严格按批准手续执行的,要对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严肃查处,依法处罚。
(六)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审批手续不合法的,应立即终止,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备案不完整的,应立即补充完整;对购买人资格审查不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批。
五、民用爆炸物品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写出检查材料,于4月10日前报省国防科工委。
(二)各地市政府在民用爆炸物品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检查报告,于5月1日前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国防科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