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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开展全省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立即
 开展全省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政发〔2001〕13号 2001年3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来,一些地区连续发生了数起严重爆炸事件,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各级政府一定要认真吸取这些严重爆炸事件的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得力措施,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此,省政府决定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认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的有关企业,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和《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2号令),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各个环节的管理,以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将爆炸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把它作为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保证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切实搞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存在的漏洞,是影响社会稳定和导致不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由省国防科工委牵头,公安部门配合,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立即组织各地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省国防科委要切实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的源头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批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件、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过程中的公共安全管理、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民用爆炸物品、严厉打击并坚决取缔民用爆炸物品的非法生产和销售活动;各使用民用爆炸品的单位和工地要加强对爆炸物品的保管,严格使用登记;铁路、公路管理部门要严查携带民用爆炸品的人员。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追究哪里的责任。
  三、民用爆炸物品检查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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