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鼓励支持其他投资机构或企业的债权人,如电力、铁路等部门,进入债转股企业,组建产权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
3、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出资人的代表依法进入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受经营管理和决策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但不宜进入经理层,不得超越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出资人及董事、监事的权限干涉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企业董事会可吸纳一些独立董事或非执行董事。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企业董事长原则上不得兼任总经理。
4、企业董事长和监事会成员配备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选择合格成员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选人用人新机制。
5、企业要认真落实债转股方案中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内部改革的各项措施,建立科学规范、责任明确、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经营者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企业文化和内部机制。
三、认真做好债转股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工作
1、企业要按照债转股方案中改革措施,认真做好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工作。在外部安置、接收渠道尚未畅通时,可先在企业内部进行剥离,确保生产经营部门的单位资产销售率和劳动生产率有明显的提高。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策支持。
2、各级政府要把债转股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工作作为重点,认真落实对债转股企业承诺的支持政策。各级经贸委对协调落实政府承诺的支持政策负有重大责任,要指定得力人员搞好协调、服务工作。
3、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分离”、“分流”的支持政策,对分流富余人员确有困难的债转股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保留再就业中心名额一名。
四、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
1、企业要按照《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湘政发〔2000〕12号)精神,用好、盘活企业土地资产。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交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