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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债转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债转股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
  实施债转股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盘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脱困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作出的重大决策。为了确保债转股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作如下通知:
  一、规范操作,确保债转股工作质量
  1、债转股签约各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债转股有关政策和国务院国阅〔2000〕16号文件的规定,不得在债转股协议和债转股方案中列入以下内容:
  (1)实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固定回报;
  (2)要求债转股企业对股权回购进行担保、股权质押或将固定资产折旧额用于回购,并以此作为签订债转股协议的先决条件或附加条件;
  (3)设立回购监管专用帐户和有关违约金条款;
  (4)违反财务制度搞一年多次回购;
  (5)设立企业职工内部股或职工持股会。
  2、不得将原企业分立为资产质量和效益不同的子公司,使企业不能整体扭亏或派生新的亏损企业。
  3、实施债转股企业,除各方已正式签约确定停息日期外,一律从2000年4月1日起停止计息和收息。省内投资公司在这些企业的债务,也应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实施债转股和按时停止计息收息。
  4、不准随意虚增或缩减企业国有资产;企业占用的经营性土地和无形资产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原则上计入企业国有资产总额,确需调整的,须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进行。
  5、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实际控股单位)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委托方与评估机构不得有经济关系,避免关联评估,保证评估机构独立执业。如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
  6、债转股谈判是出资人之间的谈判,没有出资人参加的债转股谈判和签订的债转股协议都是无效的。出资人也可通过授权,委托企业法人代表进行该企业的债转股谈判。债转股企业不得擅自与资产管理公司就债转股问题谈判并签订协议。
  二、加快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1、债转股企业要加快“产权清晰”的改革步伐,对具备条件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可以直接授予其国有资产经营权;其它企业的国有资产,可以通过授权已组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被授权者与省财政厅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后,才能行使出资人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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